臺灣工作許可(工作證)
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屬以下身分者,皆需經許可,方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香港、澳門居民
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
外籍人士
無國籍人士
兼具外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註: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
常見工作許可類別
目前勞動部開放一般外國專業人才在臺灣受僱或受指派從事之白領工作項目,包括基本七大類。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C.學校教師
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F.藝術及演藝工作
G.履約人員
除基本七大類白領工作外,亦開放預計從事以下工作之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H00.
短期補習班
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
-
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
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N00.
自由藝術工作者
-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
出版事業類
-
電影、廣播電視
及流行音樂類
4. 工藝類
5. 其他
符合以下特殊身分人士,於在臺居留期間可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
符合就業服務法 § 51
規定之人士
-
獲准居留之難民。
-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
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L00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
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
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O00
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成年子女:
-
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
-
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
-
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藍領工作
另針對預計來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訂相關藍領工作者,亦有相應之工作許可供申請,其申請條件及所需手續與白領工作有明顯差異,且非為鷺鳴服務項目,故於此處略過。
就業金卡是一種開放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的四合一證件,
結合「居留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持有者於就業金卡效期內皆可自由在臺工作及居留。
就業金卡
符合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例外身分者
就業服務法
§48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就業服務法§48
開放之三類人士
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
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
大陸地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