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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作許可(工作證)
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屬以下身分者,皆需經許可,方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香港、澳門居民
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
外籍人士
無國籍人士
兼具外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註: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
常見工作許可類別
目前勞動部開放一般外國專業人才在臺灣受僱或受指派從事之白領工作項目,包括基本七大類。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C.學校教師
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F.藝術及演藝工作
G.履約人員

除基本七大類白領工作外,亦開放預計從事以下工作之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H00.
短期補習班
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
-
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
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N00.
自由藝術工作者
-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
出版事業類
-
電影、廣播電視
及流行音樂類
4. 工藝類
5. 其他
符合以下特殊身分人士,於在臺居留期間可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