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籍‧各項相關申辦
歸化國籍‧喪失國籍‧撤銷喪失國籍‧回復國籍...
適用預計辦理與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等相關事項之各類人士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如欲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符合下列三方面之基本條件:
一、目前身分
目前身分須為尚未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或無國籍人士。
二、歸化原因
須具備以下申請歸化原因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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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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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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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人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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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配偶死亡未再婚,與其亡故配偶親屬往來或婚姻存續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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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限制)行為能力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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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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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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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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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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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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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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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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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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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
—〈國籍法〉§3 ~ §7
三、其他條件
須具備之其他條件,依照前述「目前身分」及「歸化原因」不同而迥異,
並非所有申請人皆須具備下列全數條件才可提出申請,
歡迎與鷺鳴討論個案適用。
可能應備之其他條件大致包括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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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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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居留天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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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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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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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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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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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歸化國籍申請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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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圖示基本流程僅為參考。
依照個案狀況不同,
實際應辦理手續多寡及順序皆須因應調整,
並非所有申請人皆須完成以下所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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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欲申請喪失國籍,
須具備下列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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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國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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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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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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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助宣告者自願喪失,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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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11
然而,如具備以下身分者,將無法獲得喪失國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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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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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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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國籍法〉§12
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即使依規定獲得許可,仍不視為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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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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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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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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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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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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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國籍法〉§13
撤銷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
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國籍法〉§14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國籍法〉§11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依相關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如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相關要件,
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
亦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但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
不適用此項規定。
—〈國籍法〉§15、§16
回復國籍申請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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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下以「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申請回復國籍為例,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程序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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