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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認定說明
所謂{大陸地區人民}
臺灣移民法規認定的「大陸地區人民」為:
1.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以及
2. 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
「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
包含在國外出生且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但不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a. 取得當地國籍者;
b.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方案選擇
關於來臺工作
目前並未開放大陸人士
直接透過工作方式來臺灣
除以國人配偶身分在臺合法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我國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工作。
如欲來臺從事特定商務活動、專業交流,
需透過適用之名義申請來臺。
停留
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灣停留之事由
居留
定居
可申請來臺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國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
年齡在70歲以上者
包括年齡在12歲以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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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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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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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及其配偶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及其直系血親
12歲以下孩童
國人配偶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其一之國人大陸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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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每年在臺居住超過183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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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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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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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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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籍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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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籍配偶死亡,須在臺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且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
每年在臺居住超過183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
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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