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 ‧
AF358 投資居留
適用在臺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並且符合其他相關條件之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
投資移民臺灣 兩階段
申請居留
階段 1
符合各項基本申請條件即可申請,如獲核准即可來臺居留
主申請人之無戶籍國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符合相關條件亦可申請來臺依親居留
階段 2
申請定居
取得居留證後,須善盡投資移民相關之經營義務,並符合包括在臺居留天數等各項申請條件,即可申請定居。
如獲核准則可進而申請設籍,取得臺灣身分證及護照。
來臺依親居留之無戶籍國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各自符合包括在臺居留天數等各項申請條件,亦可隨同申請定居。
基本申請條件
AF358 投資居留
階段 1
-
符合「無戶籍國民」身分定義
-
在臺灣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
-
在臺灣投資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
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通過居留健康檢查
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隨行規定
無戶籍國民親屬:
可申請AF359依親居留,隨行AF358投資居留主申請人來臺。
外籍、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親屬:
亦可隨同AF358投資居留主申請人申請來臺長住,但可申請之在臺證件、申請方式、核發與否皆依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視個案狀況審查而定。
定居
階段 2
申請人在臺投資事業須維持正常營運,主管機關將依照被投資事業之營運概況多方評估,認定該事業是否達到要求。
評估因素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營業額多寡、設置實體店面與否、雇用員工人數等各個面向。
被投資事業
須善盡營運義務
申請人在臺居留天數須符合三項條件其中一項:
A.連續居留1年:
在臺連續居留滿1年,且期間未出境。
B.居留滿2年:
在臺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日數累計達270日以上。
C.居留滿5年:
在臺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日數累計達183日以上。
申請人須符合
在臺居留天數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例如健康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
其餘條件則視主管機關依據個案狀況要求而定。
符合其他條件
並提交主管機關
要求之文件
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隨行規定
來臺依親居留之無戶籍國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各自符合包括在臺居留天數等各項申請條件,亦可隨同申請定居。
居留申請基本流程
依照個案狀況不同,
實際應辦理手續多寡及順序皆須因應調整,
因此以下圖示基本流程僅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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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YOU
經主管機關核准
完成投資及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相關手續
備妥各項文件
如體檢報告、全國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
於申請人所在地
申請投資居留證副本
或於入臺後
直接申請投資居留證
定居申請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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