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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認定說明
所謂{無戶籍國民}
臺灣移民法規認定的「無戶籍國民」包含: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
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屬中華民國國籍者包含: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歸化者。
註:因國籍法曾經修正,並非所有符合上述任一情況者皆具備中華民國籍,歡迎與鷺鳴討論個案適用。
居留定居
無戶籍國民來臺居留及定居
無戶籍國民,如具備「居留事由」且符合相關 規定,可申請來臺【居留】。
持有特定種類居留證者,日後如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定居】。
取得某些特定居留事由的居留證後,
如在臺灣居留一段期間*,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可申請【定居】。
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定居,即可申請在臺設籍,
進而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成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註:有某些符合特定條件之無戶籍國民,可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直接申請定居。
以下身分之無戶籍國民,如符合相關規定,則可直接申請【定居】。
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定居,即可申請在臺設籍,
進而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成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經許可居留之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經許可居留之
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或臺灣地區所需之
高級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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