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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認定說明
所謂{港澳居民}
臺灣移民法規認定的「港澳居民」為:
香港居民:
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件者;
澳門居民: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如果香港或澳門籍居民同時擁有其他國籍,
則應適用外籍人士移民法規,不適用港澳居民之移民法規。
來臺方式
停留
港澳居民來臺居留及定居
港澳居民如具備「居留事由」且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來臺【居留】。
取得某些特定居留事由的居留證後,如持該居留證在臺灣居留一段期間,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可申請【定居】。
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申請在臺設籍,進而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成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註:另亦有某些符合其他規定之申請人,可不經過居留階段直接申請定居。
居留定居
並非所有持有在臺居留證之港澳居民,日後皆可申請定居。
首先,申請人須取得符合「日後可申請定居之居留事由」之居留證,
而後須持證在臺居留一定期間並符合所有相關申請條件,
才可申請定居並進而取得中華民國(臺灣)籍。
港澳居民可申請來臺之各項居留事由,及其定居適用、港澳親屬依親居留適用性,
請參考以下鷺鳴整理之對照表,其中灰底欄位即日後無法申請定居之居留事由。
常見申請方案
港澳居民來臺‧常見申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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