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 ‧
HF162 投資居留
適用在臺投資金額達新臺幣600萬元以上,
並且符合其他相關條件之香港及澳門居民
港澳居民
投資移民臺灣 兩階段
申請居留
階段 1
符合各項基本申請條件即可申請,如獲核准即可來臺居留
主申請人之港澳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符合相關條件亦可申請來臺依親居留
階段 2
申請定居
取得居留證後,須善盡投資移民相關之經營義務,並符合包括在臺居留天數等各項申請條件,即可申請定居。
如獲核准則可進而申請設籍,取得臺灣身分證及護照。
來臺依親居留之港澳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各自符合包括在臺居留天數等各項申請條件,亦可隨同申請定居。
基本申請條件
HF162 投資居留
階段 1
-
符合「港澳居民」身分定義
-
在臺灣投資金額達新臺幣600萬元
-
在臺灣投資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
五年內在港澳地區無犯罪紀錄
-
通過居留健康檢查
-
覓得一位臺灣籍保證人
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隨行規定
港澳籍親屬:
可申請HF163依親居留,隨行HF162投資居留主申請人來臺。
非港澳籍親屬:
亦可隨同HF162投資居留主申請人來臺長住,但可申請之在臺證件依親屬國籍而異。
定居
階段 2
申請人在臺投資事業須維持正常營運,主管機關將依照被投資事業之營運概況多方評估,認定該事業是否達到要求。
評估因素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營業額多寡、設置實體店面與否、雇用員工人數等各個面向。
被投資事業
須善盡營運義務
申請人在臺居留天數須符合兩項條件其中一項:
A.連續居留滿1年:
在臺連續居留滿1年,且期間累計出境日數未超過30日。
B.連續居留滿2年:
在臺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日數累計達270日以上。
申請人須符合
在臺居留天數
依據個案狀況不同,將有機會需要再次完成例如健康檢查、無犯罪紀錄申請等手續。
亦須備妥被投資事業營運狀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持續投資及營運實績證明文件等。
其餘條件則視主管機關依據個案狀況要求而定。
符合其他條件
並提交主管機關
要求之文件
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隨行規定
來臺依親居留之港澳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各自符合包括在臺居留天數等各項申請條件,亦可隨同申請定居。
來自經濟部投審會的三項營運要求
額外條件
自2020年3月起,
經濟部投審會針對預計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之港澳籍申請人,
額外要求其後續經營均應符合以下3項規定:
申請人應持續投資
並營運被投資事業
至少3年
以往許多港澳籍投資移民申請人於達成移民目的後,便將在臺投資撤離。
投審會現強制投資移民申請人須維持投資並營運其事業至少三年,無論移民署是否已核准其移民申請。
新聘僱之
臺灣籍員工
須達至少2位以上
以往一些港澳籍投資移民申請人為求低成本達成目的,皆以一人公司模式營運,未能創造本地就業機會。
投審會現強制規定臺籍員工僱用數如下:
-
如為投資設立新事業:每年須維持至少兩名以上。
-
如為投資現有事業:每年臺籍員工數較未投資前至少新增兩名以上。
應檢送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年度財務報表備查
投審會現規定申請投資移民之港澳籍投資人,應於投資事業設立完成後第1年至第3年,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檢送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備查。
居留申請基本流程
依照個案狀況不同,
實際應辦理手續多寡及順序皆須因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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